北京知产法院冯刚:AIGC价值判断需结合有用性和稀缺性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郑雪 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携手WIPO中国办事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版权局举办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发表了题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主题演讲,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冯刚表示,从整个国际环境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也尚未发现有单独立法的现象。他建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妥善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条件、方法和边界。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时,冯刚特别提示,首先要识别人工智能,即什么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区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的手段生成的内容,区分关键则是生成内容独创性的来源。
以“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案”为例,其中菲林律师事务所整理的文章涉及多张数据分析图表,这些图表确实是计算机生成,但是技术数据来源于创作者。在这种情况下,常用的、典型的这种标准图形,只是对相关数据的另一种表达,没有任何独创性。他看来,著作权的价值在于独创性。首先要判断独创性的价值是由人工智能产生、还是由人类智能产生,这是相关问题讨论的基础。“否则就可能产生,只要是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创作的相关客体,都被纳入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问题领域之中,混淆了问题核心概念”。
当前,是否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学界亦存在不同观点。冯刚从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此问题进行回应。
必要性方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价值判断需要结合有用性和稀缺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及其生成内容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和智慧,是人类劳动而非自然创造的结果,不予以保护或将带来负反馈。二是法律保护的财产内容与人类文明水平高度相关,如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亦遵循相关规定。
可能性也就是路径选择方面,冯刚建议参考私法保护,即参考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司法体系创建权利。民法典可以提供基础性、宣示性、指引性保护,如可以参考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问题,冯刚以猴子自拍照为例回应版权归属问题。在他看来,引导猴子拍出自拍照的是记者,但是记者和猴子之间在拍照这件事上是非常弱的一个偶发现象;但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指向的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创造者,而二者之间联系非常稳定,能够确定的形成产业链的,这是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至少间接的归因于人,依然能够发挥激励效果”。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对生成内容独创性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主体应享有相关权利。具体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还是人工智能使用者?唯一作者还是合作作者?未来或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解决。
针对数据训练性质方面的问题,冯刚提示首先要确认是不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区别是单纯的学习训练还是学习训练+结果输出。他提示要警惕某些厂家把学习训练扩大化,不仅是在学习训练,而且是在结果输出方面。“在提供给用户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大量使用他人作品,这个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冯刚表示,从整个国际环境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也尚未发现有单独立法的现象。建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妥善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条件、方法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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