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发布数据交易促进条例:鼓励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冯恋阁 广州报道
近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发布《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促进条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条例》包括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收益分配、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内容共43条,鼓励公共数据开发交易、个人信息流转利用,并提出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将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畴。
首提“数据要素型企业”
《促进条例》明确指出,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而此前其他地区的类似条例时,一般会指示某一部门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工作。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大数据战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冯海红认为,这既体现出大数据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势,也反映出贵州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发展的推进力度。“《促进条例》表明贵州在释放数据价值方面的再次率先探索,将为国家和各方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发挥引领作用。”他指出。
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早在2014年就成立了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在省党代会上将“大数据”确定为全省重大战略行动。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
《促进条例》还首次对“数据要素型企业”做出归纳,将其定义为参与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交换、使用等各种环节的相关企业,包括数据要素技术型企业、数据要素服务型企业、数据要素应用型企业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检索发现,这是各省市数据要素相关政策中首次对数据要素型企业做出定义。不过,其中并未对如何判定和评估数据要素型企业做出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6月,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发布了团体标准《T/QBDA 3005-2023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规范》正式发布,这份文件明确了数据要素型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提出了要求,并对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以期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定向支持数据要素型企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
探索数据资产入表
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超过25%,即2025年约为1989亿元。
去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其中明确提到,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同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明确,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内部使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外部交易确认为存货,数据资产价值均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此次发布的《促进条例》指出,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支持数据要素型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畴。
《促进条例》还鼓励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等数据要素资产化创新服务,加大对各类数据商和数据中介的融资扶持力度。
“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要素型企业开展数据资源采集、治理及开发利用等行为活动的最有效的引导和肯定,也是后续一系列数据金融创新的基础性制度。”冯海红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目前财政部也在就相关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贵州此番试行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既能够对当地吸引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促进各行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起到直接的激励作用,也能为国家开展试验探索、贡献“贵州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则指出,数据资产入表一方面能够通过革新相应制度,实现了数据要素流转与现行财会制度的合法合规融合;另一方面,这一举措为数据要素价值的确定、流转交易等建立可落地的规则体系,使数据在市场中能够真正发挥要素价值,将满足各个市场主体经济收益期待,激发其积极性。
鼓励授权运营公共数据、个人信息授权使用
“数据二十条”中多次提及公共数据,明确指出要“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并提出公共数据指导定价等创新举措。
此次《促进条例》中也有多条举措鼓励公共数据流转利用。
比如,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开发形成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供水、供电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本单位数据,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今年6月,贵州出台《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的合法性,提出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服务和产品可以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冯海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促进条例》提出后,相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也会加快制定出台,其中将会详细明确市场主体参与运营公共数据的资质条件。“最重要的是相关主体要找准并提出切实具有市场需求的应用场景,并能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除了倡导开发各类公共数据产品并进场交易,《促进条例》建议对公共数据定价,提出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有偿使用。
在冯海红看来,这项规定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价发挥起原则性的定调作用,有利于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共数据的供给投入和价值实现,综合平衡公共数据在公共服务领域和产业发展领域的合理调度,最大程度实现公共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不过,未来如何保障和评估政府指导价的合理性、科学性,是国家和各地都有待破解的关键核心问题。”
虽然各地已开始加速尝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但迈开脚步前还面临一些问题。冯海红认为,顶层设计缺失、不健全,监管机制有待规范,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不足,公共数据及其产品的价值评估难、市场定价难,数据安全风险形势严峻等挑战,监管侧和企业侧还需应对。
针对个人信息的流转利用,《促进条例》鼓励探索建立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使用制度,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使用。
在吴沈括看来,这种机制设计类似于个人信息权益的集体管理,通过统一的授权管理机制实现对多数人个人信息的集体利用。这种机制的特点在于能够提高个人信息流转利用的效率,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各项法定权益。“如果这一机制能够落地实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将实现重要突破。”他直言。
在数据安全“三驾马车”都落地的背景下,承担这类业务的主体应当如何做好合规?
“从合规层面来讲,要特别做好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监督。同时要通过协调工作,满足各方经济层面和非经济层面的权益期待。”不过,吴沈括指出,目前何种主体能具备受托资质还未明确。“就我看来,受托者的重要功能是在个人信息流转利用过程中担任‘守门人’保障流通安全和权益实现。因此,其比较可能是中立的社会第三方。”
标签:
